以资本引入为目的股权转让,有时与增资相结合,即股权收购方承诺以其自身或关联公司对标的公司进行增资。
此时,应当将增资协议的单独履行以及增资后对原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股权稀释纳入考量。有一起案件反映,股权交易双方约定以受让方向标的公司增资为条件,零对价转让转让方所持有的标的公司10%股权。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尚未办理变更登记),受让方履行了协议项下的对标的公司进行增资的义务,导致转让方所持标的公司股份稀释为2.43%。后受让方诉请转让方办理10%股权的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以其未持有10%股权为由,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法院判决,依照股权稀释后转让方实际持有的股权份额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