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在任命诸侯王、三公的过程中,策书和制书分司着不同的职能。李俊芳已注意到了这一点,指出:“制书在册命中只是下达任命命令,……制书、册书并不同时制作,制书下达了任命命令,才由相关部门起草册书。”[5]这个认识是准确的。不过,他认为“册书是正式任命的法律文书,即其职能主要为授予官爵”,这个判断却并未抓住实质。准确地说,制书用来向官僚机构宣布对王、公的任命,而策书用在王、公的授封或授职仪式之上,是种礼仪性的文书,皇帝主要用它来告诫、勉励王公。
中国古代命高官、封贵爵,一般都是有两个步骤的,先是宣布任命,再是举行授职或授封仪式。授职或授封仪式完毕之后,任命才算正式完成。汉代自不例外。汉代称官员授职仪式为“拜官之仪”,《续汉书·礼仪志中》言“凡拜皇太子之仪”、“拜诸侯王公之仪”,明确反应了这一点。又如《汉旧仪》“拜御史大夫为丞相,左、右、前、后将军赞,五官中郎将授印绶”云云,[6]即指拜丞相之仪,所谓“赞”,就是赞礼之人,即后世所谓典礼的主持人。
汉代任命诸侯王、三公,先是用制书宣布任命。有时,宣布任命也用诏书。如《史记》卷六○《三王世家》所载汉武帝封三王的过程,先是群臣上奏请求封王,武帝认同并批答曰:“立皇子闳为齐王,旦为燕王,胥为广陵王。”[7]群臣上奏与皇帝批答复合构成的就是诏书,这是用诏书宣布任命。
任命既宣之后,会择定吉日于特定的地点举行授职或授封仪式(即封拜仪式)。西汉前期,诸侯王的授封仪式是在洛阳上东门举行;武帝时起,改在宗庙举行;东汉则是在皇宫大殿。西汉三公的授职仪式一般是在未央宫前殿举行的,东汉也是在洛阳皇宫大殿。封拜诸侯王、三公,皆有两个重要环节,其一是策命,策书即用于此时;其一是授予印绶。两个环节中,授予印绶,无疑是封拜的核心环节,因为官印是汉代官员的权力凭证,无其印则无其权。至于“策命”,是正式授予王公权力之前,皇帝告诫勉励其人,期望其恪尽职守。
我们看到,不论是武帝封三王的策文,还是东汉拜夏勤为司徒的策文,其内容都是在告诫勉励其人。《汉旧仪》载有两条策文,反映的更为明确。其中一条是宣帝命丞相丙吉的,另一条是宣帝命御史大夫杜延年的,两条策文体例、内容相近,今以前策为例,其曰:
惟神爵三年十月甲子,丞相受诏之官,皇帝延登,亲诏之曰:“君其进,虚受朕言。朕郁于大道,获保宗庙,兢兢师师,夙夜思过失,不遑康宁,昼思百官未能绥。于戏!丞相其帅意无怠,以补朕阙。于戏!群卿大夫百官慎哉!不勖于官,厥有常刑,往悉乃心,和裕开贤,俾之反本乂民,广风一俗,靡讳朕躬。天下之众,受制于朕,丞相可不慎欤!于戏!君其诫之。[8]
这是正式向丙吉授予相印之前,宣帝亲自宣读策书,告诫勉励其胜任丞相之职。策中有“于戏群卿大夫,百官慎哉”之语,是宣帝告诫丞相之时,兼诫百官。这是因为拜相之时,朝官一般都要参加,所以宣帝有此言。可以看出,在封拜仪式中,策书是用来告诫诸侯王、三公的。
封拜仪式中,皇帝用策书告诫王公,[9]向王公提出期许和要求,进而授之于王公,从礼仪的角度讲,一方面是明确君臣关系,显示皇权的至高无上;另一方面则是为了凸显王公之位的尊崇与重要。
同时,策命仪式有其实质意义。策书经过授受仪式,就变成了皇帝与王公之间的契约,王公须据之行事,从这个角度来看,策书实质上就是皇帝授予王公的施政纲领。武帝封三王策鲜明地反映了这一点。齐地多诈,武帝诫齐王策曰:“恭朕之诏,唯命不于常。人之好德,克明显光。义之不图,俾君子怠。悉尔心,允执其中,天禄永终。厥有僣不臧,乃凶于而国,害于尔躬。”[10]广陵之民精而轻,故武帝诫广陵王策曰:“古人有言曰:‘大江之南,五湖之间,其人轻心。杨州保疆,三代要服,不及以政。’于戏!悉尔心,战战兢兢,乃惠乃顺,毋侗好轶,毋迩宵人,维法维则。”[11]燕地北迫匈奴,其民勇而少虑,故武帝诫燕王策曰:“于戏!荤粥氏虐老兽心,侵犯寇盗,加以奸巧边萌。于戏!朕命将率徂征厥罪,万夫长,千夫长,三十有二君皆来,降期奔师。荤粥徙域,北州以绥。悉尔心,毋作怨,毋俷德,毋乃废备。非教士不得从征。”[12]由于三地风俗不同,故武帝授予三王不同的施政纲领。
策命属于皇帝与三公订立契约,而策免就是解除这种契约。《汉旧仪》说:“丞相不胜任,使者奉策书,驾騩骆马,即时布衣,步出府,免为庶人。”又曰:“丞相有他过,使者奉策书,驾骓騩马,实时步出府,乘栈车牝马,归田里思过。”[13]策免的程序很简单,其实就是取消策命。
经由以上考论,策书和制书的区别也就清楚了。制书是单纯的命令文书,而策书是种礼仪性的文书;制书下达给官僚机构,策书则赐于个人。制书与策书的性质是不同的。
四 章奏批复与诏书的形成
《独断》曰:
诏书者,诏诰也,有三品。其文曰“告某官官”,如故事,是为诏书。群臣有所奏请,尚书令奏之,下有“制曰”,天子答之曰“可”若“下某官”云云,亦曰“诏书”。群臣有所奏请,无尚书令奏“制”之字,则答曰“已奏如书”,本官下所当至,亦曰诏。
汉代诏书虽有三品,但从文书形式来分,其实可归为两类。第一类是单一式的,只有皇帝的命令,即《独断》所言诏书第一品。第二类是复合式的,由章奏文书和皇帝批答共同构成,《独断》所言诏书第二品和第三品属于此类。第二类诏书与制书形式迥异,易于区分两者。同为单一式的皇帝命令,诏书第一品与制书形式类似,两者在应用上有何区别呢?《北堂书钞》引《汉礼仪》曰:“天子称尊号曰皇帝,言曰制,补言曰诏。”[1]这揭示了两者的关系,即诏书第一品是制书的补充。前面已说过,制书用于命令特定官员时,官员一般为将军、九卿、郡国守相等,秩级不低于二千石。而据《后汉书•马援附朱勃传》注引《东观记》曰:“告平陵令、丞:县人故云阳令朱勃,建武中以伏波将军爵土不传,上书陈状,不顾罪戾,怀旌善之志,有烈士之风。《诗》曰:‘无言不讎,无德不报。’其以县见谷二千斛赐勃子若孙,勿令远诣阙谢。”[15]县令秩千石,县丞秩六百石。《隶释》卷十五《赐豫州刺史冯焕诏》所录东汉安帝诏书,言“告豫州刺史”云云,[16]刺史秩六百石。故诏书第一品命令的对象应为千石及以下官。这正说明制书用于大事,诏书是制书的补充。
诏书第二品,是由皇帝批复章奏文书而形成的。汉代的章奏文书,都要经过尚书台,才能到皇帝手里。一般而言,尚书令在上转之前,会在章奏文书末题“制曰”二字,以俟皇帝批答。这即《独断》所谓“尚书令奏之,下有‘制曰’”的涵义。“制曰”是皇帝批答的标志。章奏文书、“制曰”和皇帝的批答三者就构成了诏书第二品。不论是在传世文献,还是在出土汉简中,我们都能看到大量例文。张家山汉墓出土的《二年律令·津关令》中有十数条法令,皆属于诏书第二品,这里举其一:
相国、御史请郎骑在关外,骑马即死,得买马关中人一匹以补。郎中为致告买所县道,县道官听,为致告居县,受数而籍书马识物、齿、高,上郎中。即归休、徭使,郎中为传出津关,马死,死所县道官诊上。其诈贸易马及伪诊,皆以诈伪出马令论。其不得□及马老病不可用,自言郎中,郎中案视,为致告关中县道官,卖更买。●制曰:可。[17]
居延汉简、新简中较完整的此类诏书,当属《元康五年诏令册》、《永始三年诏书册》等。我们这里列前者:
御史大夫吉昧死言:丞相相上大常昌书言大史丞定言:元康五年五月壬子日夏至,宜寝兵,大官抒井,更水火,进鸣鸡。谒以闻布当用者。●臣谨案:比原泉御者,水衡抒大官御井,中二千石、二千史令官各抒别火。[18]
官先夏至一日,以除隧取火,授中二千石、二千石官在长安、云阳者,其民皆受,以日至易故火,庚戌寝兵不听事尽甲寅五日。臣请布,臣昧死以闻。[19]
制曰:可。[20]
这是皇帝批答御史大夫的上奏而形成的诏书。此外,居延简中还有不少文字为“制曰可”的单简,[21]由于与其前的奏文脱离,我们不能确知此诏书的内容。而传世文献中批答“制曰可”的汉代诏书,内容较完整者更是不胜枚举,故此处不赘。皇帝批答“下某官”的例文,可见诸《史记·三王世家》,大司马霍去病上章建议封皇子为王,武帝批答(制曰)“下御史”,即让御史大夫下发群臣讨论。
由于章奏文书所言之事有千般万种,因此皇帝的批答肯定是纷繁多样的,可能同意,可能不同意,也可能另作处理,绝不止《独断》所说的“可”或“下某官”而已。其实,“可”与“下某官”仅仅是作为代表,指出了皇帝批答的两种类型。一种是皇帝直接作出最终决定和指示。一种是皇帝慎重其事,令有司讨论。如《汉书·武五子传》,有司奏请逮捕昌邑王贺,宣帝“制曰:削户三千。”[22]《汉书·楚元王传》,阳城侯刘德薨,“大鸿胪奏德讼子罪,失大臣体,不宜赐谥置嗣。制曰:‘赐谥缪侯,为置嗣。’”[23]《汉书·王商传》,左将军史丹采信太中大夫张匡之言,劾奏丞相王商“执左道以乱政,为臣不忠,罔上不道”,并“请诏谒者召商诣若卢诏狱”,“上素重商,知匡言多险,制曰:‘勿治。’”[24]三例皆属于皇帝作出最终决定的类型。出土汉简中,如《敦煌汉简》1355:“制曰:赦妾青夫仁之罪,外青移钱六十万与青家。”《新简》EPT52·280A:“□其减罪一等,当。安世以重罪完为城旦。制曰:以赎论。”两者也是皇帝直接作出批示。而《汉书·淮南王传》载,淮南王刘长谋反事发,丞相张苍等人奏请“长所犯不轨,当弃市,臣请论如法”,文帝“制曰:朕不忍置法于王,其与列侯、吏二千石议。”[25]《汉书·王嘉传》载,光禄大夫孔光等奏“请谒者召嘉诣廷尉狱”,“制曰:骠骑将军、御史大夫、中二千石、二千石、诸大夫、博士、议郎议。”[26]此两例则属于皇帝慎重其事,令有司讨论的类型。总之,“制曰”是皇帝批答的标志,“制曰”后面的文字不论为何,都与其前的臣民章奏共同构成了诏书。
很多学者认为“闻”也是汉代皇帝对章奏文书的批答语。[27]这种看法是不准确的。这一方面是因为他们受唐代公文形态的影响,另一方面则由于他们对《独断》理解有误。汉代其实不存在皇帝画“闻”的情形。
《四库全书》、《四库丛刊》本《独断》曰:“章口报‘闻’,公卿使谒者,将、大夫以下至吏民,尚书左丞。奏闻报‘可’。表文报‘已奏如书’。”此段史料,学界目前尚未有正解。[28]学者多据《百川学海》、《汉魏丛书》等本,定“章口报闻”为“章曰报闻”;甚至因其难解,疑其当作“章报曰闻”。[29]实则“口”是,不必改。“口报”与“文报”相对,一指口头回复,一指书面回复。如《史记•吴王濞列传》载,汉廷议削吴地,吴王濞不满而欲叛,闻胶西王好气喜兵,乃使太中大夫应高诱之,“无文书,口报曰:‘吴王不肖,有宿夕之忧,不敢自外,使喻其欢心。”[30]“口报”就是口头传达,不用文书。所谓“公卿使谒者”,是指公卿上章,皇帝如果阅览,则派谒者口头告知其人自己已“闻”。《续汉书•百官志二》曰:“谒者,……掌宾赞受事,及上章报问。”“问”即“闻”也。所谓“将、大夫以下至吏民,尚书左丞”,是指将、大夫以及吏民上章,则由尚书左丞告知其人皇帝已“览”。《续汉书•百官志三》:“(尚书)左右丞,各一人。……左丞主吏民章报及驺伯史。”“主吏民章报”,就是掌报“闻”于吏民。可知所谓“闻”,并非汉代皇帝的书面批答语。同时,从唐代的公文形态来看,皇帝画“闻”的文书,主要是奏抄。奏抄是以尚书省名义上给皇帝的公文,由门下省负责审核,经皇帝画“闻”,即可发下执行。显然,奏抄的性质迥异于汉代的章,而应该是由汉代的奏分化演变而成。故切不可用唐代制度逆推汉代制度。考诸现有史料,不论是传世文献,还是出土汉简,都不存在“制曰闻”的批答。这应该能说明问题。汉代并不存在皇帝画“闻”的情形。皇帝画“闻”的出现,其实是汉唐诏令体系变迁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很值得我们探究。
《独断》“章口报‘闻’”、“奏闻报‘可’”云云,是仅就章、奏批复的一般情形而言,旨在表明两者因性质差异故批复有显著区别。章所建言属于臣民个人的建议,是以皇帝览章,一般告知其人其章已闻即可,未必给予书面批复。而奏是有司在请求皇帝的批准或指示,因此皇帝是要给予明确意见的。当然,凡臣民上章,只要引起皇帝的重视,皇帝是会给予书面批复的。如前举大司马霍去病的上章,武帝批复(制曰)“下御史”;前举《王杖诏书令》平民诉冤的上章,成帝直接作出指示。两者皆属例证。而这也就说明,臣民上章如果仅是报“闻”而已,意味着其建议不获采纳。
诏书的第三品,可视为诏书第二品的补充。它不题“制曰”,皇帝准许也不批答“可”,而批答“已奏如书”,可能是由于表比较特殊,它所请示的事情有违常制,故需要在文书形态上与普通诏书相区别,以示不同。
整体来看,诏书三品之中,无疑以第二品最为重要,它广泛应用于日常行政的各个方面,与制书构成了汉代诏令文书的基本框架。
五 玺书的特征与性质
玺书是汉代的一种很独特的御用文书,《独断》虽未载及,但两汉书中颇为常见。这种文书具有什么特征,其与制书、诏书等诏令文书是什么关系,前人有些零散讨论。流行的观点是将玺书与御用文书相等同,认为它包括了制书、诏书、戒敕等。[31]这种说法并不准确。近来,已经有学者察觉到了玺书的特殊性,指出其在用印方式和下达方式上可能与制书、诏书有别,[32]惜乎未能作进一步探讨。实际上,玺书与制书、诏书等诏令文书的区别十分显著,两者不但在形式和功能上有很大差异,性质也是不同的。
很多学者之所以将玺书与制书、诏书等诏令文书相混同,主要是因为没有注意到汉代人所谓的“诏令”,其实有两个层次的意思。一个是广义用法,即凡是皇帝命令,可以统称为诏令。一个是狭义用法,主要是指制书、诏书等。从广义的层次上讲,策书、制书、诏书、戒敕皆为诏令,玺书亦属于诏令。《汉书·王尊传》载:“及尊视事,奉玺书至庭中,(东平)王未及出受诏,尊持玺书归舍。”[33]“王未及出受诏”就是未能及时出来迎接“玺书”。这里的“诏”就是广义的用法。从狭义的层次上讲,玺书和诏令则是两回事。《后汉书·杜诗传》记载杜诗上书时曾说:“间者发兵,但用玺书,或以诏令,如有奸人诈伪,无由知觉。”[34]即是这层意思。
我们看到,两汉书常把诏令与玺书区别开来,发布制书或诏书一般谓之“下诏”;皇帝赐予玺书常谓之“赐书”。如《汉书·平帝纪》载,元始元年(1)六月,“使少傅左将军丰赐帝母中山孝王姬玺书。”[35]《晁错传》曰:“文帝嘉之,乃赐错玺书宠答焉。”[36]出土汉简也能反映这种区别。《敦煌汉简》497载:“六月戊午,府下制书曰:安众侯刘崇与相张绍等谋反”云云,制书言“下”。《悬泉汉简》V92DXT1612④:11载:“皇帝玺书一封,赐敦煌太守。”[37]玺书言“赐”。这充分说明玺书是有别于制书和诏书的特殊御用文书。
大体说来,相较于制、诏等诏令文书,玺书主要有以下三个特征。
其一,从封缄方式看,玺书仅能加盖玺印,不可再加盖尚书令印或其他大臣印。《独断》曰:“凡制书,有印、使、符,下远近皆玺封,尚书令重封。唯赦令、赎令,召三公诣朝堂受制书,司徒印封,露布下州郡。”也就是说,封缄制书不但要加盖皇帝玺,还要加盖尚书令印或其他大臣印。诏书与此类似。而玺书则不同,它只能用皇帝玺印封缄,不可再加盖臣子印,这也正是玺书得名的原因。《史记·秦始皇本纪》载:“上病益甚,乃为玺书赐公子扶苏曰:‘与丧会咸阳而葬。’书已封,在中车府令赵高行符玺事所,未授使者。”[38]此不见有尚书令重封之类的程序,而仅须皇帝玺封就可授使者发送。汉代的玺书,应与秦代类似。同时,密封玺书所用印泥为特制,且需以特定颜色的书囊包裹。《汉旧仪》曰:“皆以武都紫泥封,青布囊,白素里,两端无缝,尺一板中约署。”[39]即是指玺书而言。[40]
其二,从下达的方式看,玺书要由专使直接送达,无须中转。《汉书·武五子传》载,宣帝“遣使者赐山阳太守张敞玺书”[41];《宣元六王传》载,元帝“遣谏大夫王骏赐(淮阳王)钦玺书”[42],皆说明玺书要由专使奉送。据《汉旧仪》:“奉玺书使者乘驰传,其驿骑也,三骑行,昼夜行千里为程。”[43]更表明玺书不仅要由专使奉送,而且对奉送速度有更高的要求。《悬泉汉简》V92DXT1612④:11 载:“皇帝玺书一封,赐敦煌太守。元平元年十一月癸丑,夜几少半时,悬泉译骑得受万年译骑广宗。到夜半时,付平望译骑。”[44]恰恰印证了《汉旧仪》的说法。制书和诏书则不然,一般都要经过中转。尚书台是汉代公文上达与下传的枢纽,制书和诏书都先要经过尚书台才能发送宫外。其后,制书和诏书往往要集中在丞相或司徒府,丞相或司徒府再根据其所命令的对象下发。如果是布告天下的诏令,得在全国范围内层层下达;如果是针对有司的诏令,则限于特定的范围。
其三,玺书是赐给个人而非官僚机构的文书。制书和诏书是典型的公文,处理的是公务,其下达的对象无疑是官僚机构,而非某一个官员。而玺书则不同,它是赐给个人的。从接收人来看,玺书由专使直接送达后,须本人接收。前面曾引《汉书·王尊传》,王尊奉送玺书至于王庭,东平王未能及时出来接收,“尊持玺书归舍”。这充分说明玺书要由专使送达本人。《汉书·武五子传》载,宣帝赐玺书命令山阳太守张敞监视废帝昌邑王贺,曰:“制诏山阳太守:其谨备盗贼,察往来过客。毋下所赐书!”[45]宣帝能令张敞保密,说明玺书不但应由被赐者接收,还应由他本人保管。赐给个人的文书才可由个人接收、保管。从内容来看,有些玺书专言皇帝的个人私事。《汉书·陈遂传》载,宣帝赐太原太守陈遂的玺书说:“制诏太原太守:官尊禄厚,可以偿博进矣。”[46]博进意为赌债。皇帝赐玺书向故人索要赌债,[47]倒是很别致。《汉书·张汤传》载,侍中张放本是成帝的嬖臣,由于太后施压,成帝不得已将他外放,“永始、元延间,比年日蚀,故久不还放,玺书劳问不绝。”[48]成帝赐张放的玺书,谈得应是两人的私情。这都是不足为外人道的。
此外,玺书还有一些特征也颇值得注意。玺书一般由皇帝自作,有时还由皇帝亲笔书写。《汉书·淮南王传》载:“时武帝方好艺文,以安属为诸父,辩博善为文辞,甚尊重之。每为报书及赐,常召司马相如等视草乃遣。”[49]武帝赐予淮南王刘安的玺书,是他自己草拟的。光武帝曾赐于隗嚣不少玺书,其中有一封说:“吾年垂四十,在兵中十岁,厌浮语虚辞。”[50]这应是光武帝自作的。《后汉书·冯勤传》载,光武帝怀疑司徒侯霸荐人有私,赐其玺书曰:“崇山、幽都何可偶,黄钺一下无处所。欲以身试法邪?将杀身以成仁邪?”[51]正如赵翼所说:“此等文词,亦必非臣下所代作者。”[52]由此来看,皇帝自作玺书是汉代的普遍现象。不仅如此,有些玺书还是皇帝手书的。如建武三年(27),隗嚣帮助冯异击走吕鲔,“遣使上状,帝报以手书曰:‘……自今以后,手书相闻,勿用傍人解构之言。’”[53]足知光武帝赐隗嚣的玺书,大多都由他亲自执笔。同时,西汉成帝问候嬖臣张放的玺书,极有可能也是亲笔写的。
玺书的起首格式也很有特点。玺书大体有两种起首格式,其一为“制诏某官”,另一为“皇帝问某官”,后者更为常见。如文帝赐玺书褒奖太子家令晁错,以“皇帝问太子家令”起首。[54]元帝赐玺书敕喻淮阳王,以“皇帝问淮阳王”起首。[55]东平王与王太后不和,元帝赐玺书敕喻之,说“皇帝问东平王”云云;又赐玺书安慰王太后,起首曰:“皇帝使诸吏宦者令承问东平王太后”。[56]足见“皇帝问某官”是玺书常用的起首格式。“皇帝问某官”的“问”是“问候”的意思。有些玺书,甚至还会用敬语或问候语。西汉初期,匈奴强盛,汉朝皇帝给匈奴单于的玺书,一般会以“皇帝敬问匈奴大单于无恙”起首。[57]此外,吕后时,南粤王赵佗与汉朝一度交恶,自号“南武帝”,文帝即位后,赐以玺书,起首说:“皇帝谨问南粤王:甚苦心劳意。”[58]这类玺书是给外国王的,所以才会有敬语。而赐给臣子的玺书,有时会用问候语。西汉中期,西羌屡屡反叛,赵充国和冯奉世曾先后征讨。宣帝赐赵充国的玺书,抬头说:“皇帝问后将军:甚苦暴露。”[59]元帝赐冯奉世的玺书,起首曰:“皇帝问将兵右将军:甚苦暴露。”[60]“甚苦暴露”就是典型的问候语。这种以“皇帝问”抬头、又有敬语或问候语的玺书,和私人书信是很相似的。
综括以上特征可知,玺书更强调皇帝的个人性,其实就是皇帝的个人书信。不过,这并不等于说玺书属于私文书。玺书的性质是比较特殊、比较复杂的,要视其用途来定。具体而言,玺书主要有四种用途,皆为其他御用文书所不具备。
第一,玺书是皇帝向外国王及诸侯王传达旨意的重要工具。这是玺书的典型用途。西汉初年,文帝屡屡遗书匈奴单于,希望两国友好相处。又赐给南粤王赵佗玺书,劝他取消帝号,归附汉朝。东汉建武三十一年(55),“北匈奴复遣使如前,乃玺书报答”。后来,“左贤王莫立,帝遣使者赍玺书镇慰。”[61]这些都是用玺书向外国王传达旨意的史例。至于皇帝赐诸侯王玺书的史例,两汉书中最为常见。如《汉书·武五子传》载,武帝崩,“太子立,是为孝昭帝,赐诸侯王玺书。(燕王)旦得书,不肯哭,曰:‘玺书封小。京师疑有变。’”又载,燕王旦谋反事发,“天子使使者赐燕王玺书”。[62]
用玺书来向外国王及诸侯王传达旨意,是对两者的身份和地位表示尊重。策、制、诏、戒等御用公文,属于“帝之下书”,[63]下达对象限于皇帝的臣民。外国王和诸侯王身份特殊,是不宜用此类公文的。而玺书就不同了,作为皇帝的个人书信,用它来传达旨意,就可以表示某种程度的对等。皇帝赐外国王及诸侯王书,应该就是要表达这层意思。
由于外国王和诸侯王的身份毕竟有差别,故赐两者玺书,封缄所用之玺是不同的。《汉旧仪》载,汉代天子有六玺,玺文分别为‘皇帝之玺’、‘皇帝行玺’、‘皇帝信玺’、‘天子之玺’、‘天子行玺’和‘天子信玺’,六玺各有使用场合。[64]据《唐六典》所引《汉仪》曰:“以‘皇帝之玺’赐诸侯王书,……赐匈奴单于、外国王书用‘天子之玺’。”[65] 一用“皇帝之玺”,一用“天子之玺”,正是因为诸侯王与外国王内外有别。《独断》言:“天子,夷狄之所称,父天母地,故称天子。”《礼记•曲礼》言:“君天下曰天子”,郑玄注曰:“天下,谓外及四海也。今汉于蛮夷称天子,于王侯称皇帝。”[66]皆说明此点。
第二,玺书用于遣使就授王、公以下的重要官员。遣使就授是种特殊的授官方式。一般而言,汉代任命三公以下、六百石及以上官,授职仪式都在朝堂举行,被任命者要亲赴朝堂接受印绶。遣使就授则不同,是皇帝派遣专使往赴被任用者所在之地向其授职。汉代的遣使就授,主要有两个程序。其一为使者付玺书于受命者,其二是使者授印绶于受命者。相比普通的授职仪式,多出赐玺书的环节。皇帝赐玺书,一则传达任命,二则劝诫其人恪尽职守。这与策书在封拜王公时所发挥的作用,是颇为相似的。故玺书封授是种礼遇。
遣使就授汉代也称“即拜”或“玺书拜”,对象主要是地方郡守、征战将帅等。如《汉书·叙传上》载,“上遣侍中中郎将王舜驰传代(班)伯护单于,并奉玺书印绶,即拜伯为定襄太守。”[67]《后汉书•王霸传》曰:“玺书拜霸上谷太守” [68],《董卓传》曰:“玺书拜卓为并州牧” [69]。又如《后汉书·王常传》曰:“使使者持玺书即拜常为横野大将军” [70],《马援传》曰:“玺书拜援伏波将军” [71]。采取这种特殊的授职方式,旨在使官员尽速就任,同时也表达了皇帝对他的倚重。
《唐六典》所引《汉仪》曰:“封拜王公以下,遣使就授,用‘皇帝行玺’。”则遣使就授所用玺书,要以“皇帝行玺”来封缄。
第三,皇帝常用玺书来勉励、慰问或责让大臣。古人已经认识到玺书的这个特征。明人吴讷说:“夫制、诏、玺书皆曰王言,然书之文,尤觉陈义委曲,命辞恳到者,盖书中能尽褒劝警饬之意也。”[72]玺书能“陈义委曲、命辞恳到”,正是因为它具有书信的特征。
汉宣帝勤于吏治,十分重视地方官的选授,“以为太守,吏民之本也,数变易则下不安,民知其将久,不可欺罔,乃服从其教化。故二千石有治理效,辄以玺书勉励,增秩赐金。”[73]此为皇帝赐书勉励。又如,冯异大破赤眉,光武帝赐书说:“方论功赏,以答大勋。”[74]马援击破先零羌时,小腿中箭,“帝以玺书劳之。”[75]此为皇帝赐书慰劳。《汉书·杜延年传》载,杜延年受霍氏事牵连被外放为北地太守,心生懈怠,政绩不佳,宣帝“以玺书让延年”。[76]此为皇帝赐书责让。皇帝示以个人评价来激励大臣,属于典型的驭臣之术。故玺书实为皇帝驾驭大臣的重要工具。
第四,皇帝用玺书来问候宠臣故旧。宣帝赐故人陈遂的玺书,成帝赐嬖臣张放的玺书,皆属此类。这种玺书其实就是皇帝的私人书信。
此外,玺书还用于发兵和向大臣下达密令。《汉书•赵充国传》有所谓的“进兵玺书”,《后汉书•杜诗传》说光武帝喜用玺书发兵,足知皇帝用玺书来调遣、指挥军队,为汉代常态。发兵玺书一般是直接赐给领兵将领的。据《汉旧仪》载:“(天子)信玺,发兵。”则泥封时所用印为“天子信玺”。而皇帝用玺书向大臣下达密令,往往是在非常时期,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如戾太子反,武帝赐丞相刘屈氂玺书曰:“捕斩反者,自有赏罚。以牛车为橹,毋接短兵,多杀伤士众。坚闭城门,毋令反者得出。”[77]又如宣帝因猜忌昌邑王,赐玺书令张敞严加监视。
明确了玺书的功能,再来看玺书的性质。除皇帝用以问候宠臣故旧的玺书,完全可以归为私人文书外,用诸其余场合的玺书,皆不能简单用公文书或私文书来概括其性质。若言其为私文书,处理的却是国家大政;若言其为公文书,却始终凸显着皇帝的个人性。无疑,玺书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而这种特殊性反映的其实就是皇帝身份的特殊性。汉代遵行的是秦始皇创建的皇帝制度,皇帝在帝国之内拥有绝对的权力和至高无上的地位,只要是皇帝的旨意,无论以何种形式下达,理论上都要无条件地执行。玺书虽然是皇帝的书信,但它可用来处理国家大政,具有绝对的效力,根源就在此。
稍作补充的是,有别于玺书,制书、诏书、戒敕等诏令文书的性质是明确的,属于典型的公文。制书和诏书等要由汉帝国的中枢机构发布。据《汉旧仪》曰:“诏书下,有违法令,施行之不便,曹史白,封还尚书,对不便状。”[78]则中枢机构在发布制、诏等诏令时,还兼具复核此类诏令的义务。这种义务又进一步赋予了其封还诏令的权力,如丞相王嘉就曾驳还哀帝封董贤为侯的诏令。[79]尽管此种规定并非要限制皇权,而是为了保证诏令的合理性,属于一种维护皇权的办法。但这也表明,由中枢机构发布的制、诏等不能简单地视为皇帝个人的旨意。故准确说来,制、诏等诏令实际上是以皇帝名义发布的最高国家命令。
六 相关探讨
以前我们对汉代公文形态认识不深,所以不能明确秦代公文体系的历史地位。现在看来,汉代公文体系的基本框架,秦代其实已经具备。汉代的诏令文书虽有四种,但应用最广泛的,无疑数制、诏两种,而秦代的皇帝命令文书,已有制书与诏书之分。汉代臣民上于皇帝的文书,以章和奏为基本框架,而秦代已有章、奏之分。汉代的公文体系是在秦代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
秦代在文书制度上的改革是巨大的。战国时期,君主主动下达命令的文书,名为“命书”,秦则改称“制书”。战国命书的引领格式一般是“王命某官”,如《青川郝家坪木牍》曰“王命丞相戊、内史匽、民臂”[80]云云。“命”字还有别的表述,如睡虎地出土的《魏户律》起首为“○告相邦”云云,[81]“告”前应为“王”字。秦代为凸显皇帝命令文书的神圣性和独特性,一改“王命(告、令等)某官”的模式,而用“制诏某官”起首。唐人李元吉得秦权,其有铭文曰:
元年,制诏丞相斯、去疾:法度量尽始皇帝为之,皆有刻辞焉。今袭号而不称始皇帝,其于久远也。如后嗣为之,不称成功盛德。[82]
秦平阳斤的铭文亦如之。[83]此铭文所刻应为秦二世的制书,其与汉代制书的起首格式很类似。显然,以“制诏某官”引领皇帝的重要诏令,是秦代的首创。
同时,战国时期,君主批答臣民上书而形成的命令,名为“令书”,秦则改称“诏书”。战国君主批答臣民上书的标志为“王曰”,秦则改为“制曰”。这也是秦代的首创,汉代只是承袭而已。关于这点,《史记•秦始皇本纪》反映得很明确:
丞相绾、御史大夫劫、廷尉李斯皆曰:“臣等昧死上尊号,‘王’曰‘泰皇’,‘命’为‘制’,‘令’为‘诏’,天子自称曰‘朕’。”王曰:“去‘泰’,著‘皇’,采上古‘帝’位号,号曰‘皇帝’,他如议。”制曰:“可。”[84]
没有正式采纳“命令”为“制诏”的建议前,秦始皇批答的标志是“王曰”;而正式采纳这一建议后,始皇批答的标志则为“制曰”。据此推断,战国君主批答的标志,大概就是“王曰”。秦代为强调皇帝裁决的权威和神圣,另立名号,遂以“制曰”代之。
西汉的奏,起首为“臣某臣某昧死言”。这也是秦代所创。秦始皇在会稽、芝罘、峄山等处所立刻石之旁,另有秦二世彰显其父功德的刻辞。刻辞中有份诏书:“丞相臣斯、臣去疾、御史大夫臣德昧死言:‘臣请具刻诏书刻石,因明白焉。臣昧死请。’制曰:‘可。’”[85]秦代之奏的体例正与西汉同。可以推知,西汉章、奏的体例,应袭自秦。
总括来说,秦代革新先秦文书体例,创立了新的文书制度。而这些革新皆为汉所承袭。汉承秦制,并非虚言,文书制度正是如此。
同时,汉代对秦代文书制度有着重要发展。这里仅言诏令文书方面。汉初在承袭秦代制、诏之余,又追拟周代制定策书,无疑是对诏令体系的重大改革。制、诏是单纯的命令文书,反映的是秦代的“法治”传统;而策书具有鲜明的礼仪特征,反映的是周代的“礼治”传统。因此,汉代的诏令体系就成为礼法兼综、王霸并用的体系。这奠定了后世诏令体系的基本格局,汉代以后,历朝文书体系中皆有用于特定礼仪场合的诏令。应该说,汉代完善了秦代开创的公文体系。
秦汉的公文体系,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发生了重要变化。《唐六典》载:“蔡邕《独断》称:‘汉制:天子之书,一曰策书,二曰制书,三曰诏书,四曰戒敕。’自魏、晋以后因循,有册书、诏、敕,总名曰诏。皇朝因隋不改。天后元授元年,以避讳,改诏为制。”[86]这段文字看似轻描淡写,实则既牵涉到秦汉诏令体系向隋唐诏令体系转变的问题,更牵涉到秦汉政治体制向隋唐政治体制变迁的问题。首先,唐代的制书与汉代的制书是两回事,唐代制书其实是从汉代的诏书演变而来的。其次,汉代诏令有制书、诏书、策书、戒敕四种,而到了魏晋,就只有诏书、策书和戒敕了。那么制书为何消失,具体是何时消失的?以前我们对汉代公文形态研究不够,就无法发现这些问题,更谈不上解答了。其实,制书的消失,与新政治体制的建立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是中书省权力明确化的一个重大标志。对于这个问题,笔者拟撰专文讨论,此处不赘。
[1]《汉书》卷四六《石庆传》,第2197页。
[2]《汉书》卷六六《刘屈氂传》,第2879页。
[3] 汪桂海:《汉代官文书制度》,第32页。
[4]《汉书》卷八二《王商传》,第3374页。
[5] 李俊芳:《汉代册命诸侯王礼仪研究》,《中国史研究》2010年第2期。
[6] [清]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第67页。
[7]《史记》卷六○《三王世家》,第2110页。
[8] [清]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第71页。
[9] 西汉策命王公,宣读策书的人可能是皇帝自己,也可能是御史大夫等官,如武帝封三王,宣读策书的就是御史大夫。东汉则似乎很少由皇帝自己宣读策书。
[10]《史记》卷六○《三王世家》,第2111页。
[11]《史记》卷六○《三王世家》,第2113页。
[12]《史记》卷六○《三王世家》,第2112页。
[13] [清]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第72页。
[14] [清]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第124页。
[15]《后汉书》卷二四《马援传》,第850页。
[16] [宋]洪迈:《隶释》,第157页。
[17]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86页。
[18]《合校》10·27。
[19]《合校》5·10。
[20]《合校》332·26。
[21]《合校》185·2、211·22、206·5、332·26等。
[22]《汉书》卷六三《武五子传》,第2770页。
[23]《汉书》卷三六《楚元王传》,第1928页。
[24]《汉书》卷八二《王商传》,第3374页。
[25]《汉书》卷四四《淮南王传》,第2141—2142页。
[26]《汉书》卷八六《王嘉传》,第3501页。
[27] 汪桂海:《汉代官文书制度》,第34、182页;刘后滨:《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济南,齐鲁书社,2004年,第71页;阎步克:《波峰与波谷——秦汉魏晋南北朝的政治文明》,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62—64页。
[28] 刘后滨说:“自‘章口报闻’至‘表文报已奏如书’这一段文字还是很不好理解。”参见刘后滨《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第70页。
[29] 汪桂海:《汉代官文书制度》,第34页。
[30]《史记》卷一○六《吴王濞列传》,第2825页。
[31] [宋]王观国:《学林》,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152—153页;王国维:《敦煌所出汉简跋一》,《观堂集林》卷十四,第840页;薛英群:《汉代官文书考略》,甘肃省文物工作队、甘肃省博物馆编:《汉简研究文集》,第263页。
[32] 卜宪群:《秦汉公文文书与官僚行政管理》,《历史研究》1996年第4期;马怡:《皂囊与汉简所见皂纬书》,《文史》2004年第4期。
[33]《汉书》卷七六《王尊传》,第3230页。
[34]《后汉书》卷三一《杜诗传》,第1097页。
[35]《汉书》卷一二《平帝纪》,第351页。
[36]《汉书》卷四九《晁错传》,第2283页。
[37] 郝树声、张德芳:《敦煌悬泉汉简研究》,兰州,甘肃文化出版社,2009年,第89页。
[38]《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64页。
[39] 参见[清]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第62页。
[40] 马怡:《皂囊与汉简所见皂纬书》,《文史》2004年第4期。
[41]《汉书》卷六三《武五子传》,第2767页。
[42]《汉书》卷八○《宣元六王传》,第3316页。
[43] [清]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第63页。
[44] 郝树声、张德芳:《敦煌悬泉汉简研究》,第89页。
[45]《汉书》卷六三《武五子传》,第2767页。
[46]《汉书》卷九二《陈遂传》,第3709页。
[47] 颜师古说:“进者,会礼之财也,谓博所赌也,解在《高纪》。一说进,胜也,帝博而胜,故遂有所负。”此处取后一说。
[48]《汉书》卷五九《张汤传》,第2656页。
[49]《汉书》卷四四《淮南王传》,第2145页。
[50]《后汉书》卷一三《隗嚣传》,第527页。
[51]《后汉书》卷二六《冯勤传》,第910页。
[52] [清]赵翼著,王树民校证:《廿二史札记》卷四“汉帝多自作诏”,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86—87页。
[53]《后汉书》卷一三《隗嚣传》,第523页。
[54]《汉书》卷四九《晁错传》,第2283页。
[55]《汉书》卷八○《宣元六王传》,第3316页。
[56]《汉书》卷八○《宣元六王传》,第3320—3322页。
[57]《汉书》九四上《匈奴传上》,第3760页。
[58]《汉书》卷九五《南粤传》,第3849页。
[59]《汉书》卷六九《赵充国传》,第2979页。
[60]《汉书》卷七九《冯奉世传》,第3298页。
[61]《后汉书》卷八九《南匈奴传》,第2948页。
[62]《汉书》卷六三《武五子传》,第2751、2758页。
[63]《后汉书》卷一上《光武帝纪上》注引《汉制度》:“帝之下书有四,一曰策书,二曰制书,三曰诏书,四曰诫敕。”第24页。
[64] 参见[清]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第62页。
[65] [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八《门下省》,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252页。下引《汉仪》同。
[66] [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2009年,第2727页。
[67]《汉书》卷一○○上《叙传上》,第4199页。
[68]《后汉书》卷二○《王霸传》,第737页。
[69]《后汉书》卷七二《董卓传》,第2322页。
[70]《后汉书》卷二四《王常传》,第581页。
[71]《后汉书》卷二四《马援传》,第838页。
[72] [明]吴讷:《文章辨体序说》,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98年,第34页。
[73]《汉书》卷八九《循吏传》,第3624页。
[74]《后汉书》卷一七《冯异传》,第646页。
[75]《后汉书》卷二四《马援传》,第838页。
[76]《汉书》卷六○《杜延年传》,第2665—2666页。
[77]《汉书》卷六六《刘屈氂传》,第2880页。
[78] [清]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第39页。
[79] 参见《汉书》卷八六《王嘉传》,第3498页。
[80] 李均明、何双全编:《散见简牍合辑》,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51页。
[81]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292页。
[82] [宋]董逌:《广川书跋》卷四,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83] [宋]薛尚功:《历代钟鼎彝器款识法帖》,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84]《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36页。
[85]《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67页;[清]王昶:《金石萃编》卷四《峄山刻石》,清光绪十九年宝善书局石印本。
[86] [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九《中书省》,第274页。
本文原载《中国史研究》2015年第2期,感谢作者授权发布。引用请查阅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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